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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标(证件号:460027198705034115)
  发布时间:2019-06-26 15:16:1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72号
失信人
刘旭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87050341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刘旭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陈显宝支付8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19-07-1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6民终5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