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250号 | 失信人 | 巴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212319651127025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澄迈月亮湾王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毅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的关于海南省老城盈滨半“盈滨海岸”A区1B3栋1层103号房的《澄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ML00032321);
二、被告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澄迈月亮湾王子有限责任公司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盈滨海岸”A区1B3栋1层103号房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
三、被告巴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0元本金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7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0944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澄迈月亮湾王子有限责任公司计付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4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