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33号 | 失信人 | 曾令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8120129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立即解除原告林海能与曾令海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合同》;
二、被告曾令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林海能多会的工程款8378元;
三、被告曾令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10104元给原告林海能;
四、工程造价鉴定费3000元由曾令海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林海能;
五、公告费1000元由曾令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林海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9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