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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维(证件号:460027199312216211)
  发布时间:2019-06-17 22:35:3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332号
失信人
王康维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93122162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王康维同意赔偿原告李周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被告王康维在签订被调解协议书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周伟15000元;剩余95000元分5年付清,每年至少偿还150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和12月30日之前各支付一次。原告李周伟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王康维主张任何赔偿。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6-1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220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