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32号 | 失信人 | 王康维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93122162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康维同意赔偿原告李周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被告王康维在签订被调解协议书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周伟15000元;剩余95000元分5年付清,每年至少偿还150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和12月30日之前各支付一次。原告李周伟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王康维主张任何赔偿。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220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