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恢74号 | 失信人 | 严模彬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152519920413537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严模彬应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澄迈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1212.14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等额本息计算法,具体利息应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256元;二、被执行人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严模彬应予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澄迈支行对被执行人严模彬抵押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东侧逸海华庭16号楼11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另被执行人严模彬、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需负担本案执行费3687.02元。以上共计256155.16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执77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