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04号 | 失信人 | 唐俊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30804293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唐俊平欠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103743.78元(截至2017年8月20日),被告唐俊平同意于2017年12月9日之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5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5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的14000元本金及全部的利息,若被告唐俊平按以上约定还款,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就被告唐俊平还清借款之日的全部利息给予减免50%的优惠;
二、若被告唐俊平未能按每一期约定的时间足额还款,被告唐俊平所欠的利息将继续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计算(即合同期内按月利率6.195‰来计算,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所有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0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221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