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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抗拒执行又遇猪瘟“执行难”澄迈法院“两步走”灵活清场扬法威
  发布时间:2019-06-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拒不交还承包地,置执行清场公告于不顾,恶意串通拖延和妨碍执行,6月28日上午,澄迈法院冲破重重阻挠,联合县内多部门在金江镇大拉基地强制执行一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对一猪业有限公司两栋楼进行强制清场,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为一宗棘手的执行案件打开了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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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31日,案外人李某财将其承包的属于澄迈县金江镇某村民小组的一块345亩的集体土地转包给李某旭,2008年9月11日,李某旭与海南鼎盛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在该土地上经营养猪场,双方约定合作项目无论盈亏,鼎盛祥公司每年均需支付60万元给李某旭,其余利润和亏损均由鼎盛祥公司自行承担和支配。后双方因土地承包款纠纷李某旭诉至澄迈法院,澄迈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关系名为合作实为转包,判决鼎盛祥公司支付李某旭2011年至2013年三年土地承包款180万。鼎盛祥公司上诉后,海南一中院维持原判,海南省高院也驳回了鼎盛祥公司的再审申请。但鼎盛祥公司并未履行生效判决,且自2014年1月9日起该公司未再支付承包款给李某旭,2016年李某旭再次诉至澄迈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要求鼎盛祥公司支付土地承包款并交还承包土地。澄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于2017年8月作出(2016)琼902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海南鼎盛祥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迁出承包土地上的办公楼、宿舍楼、猪舍、饲料仓库等10万多平方米的附着物,将承包土地交还给原告李某旭使用并支付给原告李某旭两年土地承包款120万元及被告将承包土地完全清理交付给原告使用之日止产生的土地承包款项。但判决生效后,鼎盛祥公司并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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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因申请执行人李某旭的申请,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澄迈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鼎盛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未果。在了解到被执行人鼎盛祥公司已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旭的申请,澄迈法院决定先清理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并交付承包土地给申请执行人使用,后续待条件成熟再执行土地承包款。2018年8月21日澄迈法院依法张贴清场公告,限令被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清场,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清场迁出。此时,案外人澄迈某猪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鼎盛祥公司签有租赁合同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法院依法驳回并书面通知其自行清理猪场生猪和其他附着物后,该猪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并于2018年10月12日向澄迈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判决停止执行等。主审法官在依法认定事实后,认为该猪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为排除执行而签订虚假合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涉案土地,而认定其租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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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造成本案执行多次中止外,蔓延肆虐整个海南的非洲猪瘟疫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执行进程。但整个执行过程中,澄迈法院积极作为,院长亲自带队到现场协调,并三次主持召开执行法官会议,讨论该案的执行难点和应对措施。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执行并愿意提供担保,而案外人某猪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屡屡拖延阻挠执行行为,在非洲猪瘟疫情刚刚得到控制的情况下,澄迈法院依法制定了“两步走”的执行方案,第一步对1栋3层办公楼和1栋3层宿舍楼进行清场,第二步待非洲猪瘟疫情彻底解除封锁后再对猪场内的两千多头猪和猪舍等养猪设施进行清场。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分步骤执行,最大限度维护法律权威,尽快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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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本次执行行动有序进行,防止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现象,澄迈法院周密部署、细致谋划,成立了分管副院长为现场总指挥的执行指挥部,下设7个执行工作组,各小组职责明确、分工配合,顺利完成第一步执行工作,1栋3层办公楼和1栋3层宿舍楼顺利清场,室内所有物品均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统一移送到指定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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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非洲猪瘟疫情对执行行动的影响,澄迈法院邀请了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场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毒,为整个行动提供了安全保障。县维稳办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司法局工作人员等也受邀到场全程监督见证执行行动,澄迈县电视台、法制时报记者全程跟踪摄录了执行过程,确保了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澄迈法院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