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34号 | 失信人 | 詹国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52119890110765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邱清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昌确43888元;
二、被告詹国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71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