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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国泰(证件号:350521198901107653)
  发布时间:2019-06-03 16:53:3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34号
失信人
詹国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5052119890110765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邱清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昌确43888元; 二、被告詹国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71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