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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学(证件号:532226197012181710)
  发布时间:2019-06-23 21:34:3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5号
失信人
方有学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322261970121817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方有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富国、赵双桃支付劳动费5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4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13000元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6-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57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