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5号 | 失信人 | 方有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322261970121817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方有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方富国、赵双桃支付劳动费5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4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13000元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57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