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2号 | 失信人 | 郝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1528011980101587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原告许京悦与被告郝宏签订的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逸海华庭”小区5号楼905房《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郝宏同意返还购房款350246元给原告许京悦,并以购房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补偿给原告许京悦(自2017年6月27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限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完毕;
三、如被告郝宏未能如期给付完毕,则被告郝宏向原告许京悦按购房款利率的双倍金额进行返还,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购房款之日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7-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85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