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69号 | 失信人 | 青岛亚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370203690348847Q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青岛亚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2990元,违约金人民币42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叶昌银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48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