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恢72号 | 失信人 | 陈祖发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022919731209625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执行人陈祖发、涂争端应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澄迈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5722.31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等额本息计算法,具体利息应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578元;二、被执行人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陈祖发、涂争端应予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澄迈支行对被执行人陈祖发、涂争端抵押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东侧逸海华庭16幢7层70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另被执行人陈祖发、涂争端、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需负担本案执行费4659.5元。以上共计321959.81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执7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