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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球(证件号:460027197808241710)
  发布时间:2019-06-17 16:19:4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19号
失信人
王世球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8082417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吴家建、任德明、王世球、陈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夏宗全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61800元,四被告吴家建、任德明、王世球、陈忠明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6-1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44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