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08号 | 失信人 | 罗华山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81204593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截至2018年4月20日止,双方确认两被告王春梅、罗华山尚欠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73元;
二、被告王春梅、罗华山保证自2018年5月开始每月20日之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借款本息2500元,截至2018年11月20日之前全部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息。
三、本案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王春梅、罗华山承担(被告领取调解书当日直接向原告支付)。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50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