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536号 | 失信人 | 代国成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01231966102718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杨俊杰与被告代国成于2018年4月订立的口头协议无效;
二、被告代国成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俊杰返还158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202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