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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国成(证件号:410123196610271814)
  发布时间:2019-06-17 09:20:2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536号
失信人
代国成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012319661027181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原告杨俊杰与被告代国成于2018年4月订立的口头协议无效; 二、被告代国成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俊杰返还158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6-1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202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