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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益(证件号:460027197102125910)
  发布时间:2019-06-04 20:54:4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07号
失信人
吴文益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1021259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吴文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给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9550元(已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庞赛花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6-0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51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