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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豪杰(证件号:410321197102210516)
  发布时间:2019-06-29 11:36:1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45号
失信人
戚豪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032119710221051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被告杨永鹏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麦凤珍、叶华培、叶华源、叶英风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1465.91元; 三、被告戚豪杰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麦凤珍、叶华培、叶华源、叶英风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2056.82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6-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26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