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96号 | 失信人 | 许仁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224011984071506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许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397.3元;
二、被告许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679.5元;
三、公告费50元,由被告许仁杰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30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服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