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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芝(证件号:41292519690701602X)
  发布时间:2019-06-19 08:22:4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47号
失信人
李乐芝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292519690701602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李乐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南泽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货款110726.02元及利息(至2018年12月17日计为8465.41元;自2018年18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10726.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6-1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74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