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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荣(证件号:440902198903293730)
  发布时间:2019-05-15 15:34: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11号
失信人
林水荣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90219890329373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林水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609元及违约金(7060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70609元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70000元付清之日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5-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288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