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42号 | 失信人 | 姜垂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7082104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变更(2015)澄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姜垂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被上诉人姜垂柏支付水泥款1785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5-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9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