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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权(证件号:46002719761102793X)
  发布时间:2019-05-15 15:34: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85号
失信人
李科权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61102793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李科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赔偿34851.94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5-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91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人格权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