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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国(证件号:460027197505071718)
  发布时间:2019-05-15 15:34: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87号
失信人
王文国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50507171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徐应妮与被告王文国共同生育的孩子王渊由原告徐应妮负责抚养; 二、自2017年7月起被告王文国应于每个月7日前支付抚养费700元给原告徐应妮,直至孩子王渊年满十八周岁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4-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60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