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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之祥(证件号:46002719670921371X)
  发布时间:2019-05-20 09:24:2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3执750号
失信人
曾之祥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70921371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曾之祥赔偿给原告国电万泉河红岭水利枢纽有限公司33800元,限于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19-05-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6)琼9023民初161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