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7号 | 失信人 | 澄迈永光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2755277823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调解协议》内容:
2、乙方(被上诉人永光公司)确认收取甲方(上诉人周菊堂)的人民币550万元款项。乙方确认在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的“洪城国际产权式温泉酒店”建设项目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收取施工方的质量保证金后三天内,将其中50%的保证金支付给甲方用于偿还款项;
3、乙方确认在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的“洪城国际产权式温泉酒店”建设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分三期偿还甲方的款项(除乙方用保证金已偿还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分三期平均偿还);
4、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5万元。此款乙方在偿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
5、如乙方未能取得“洪城国际产权式温泉酒店”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乙方确保证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清甲方的人民币550万元全部款项。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徐成龙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6民终121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