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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福(证件号:220323196811174514)
  发布时间:2019-05-15 15:34: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81号
失信人
王立福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22032319681117451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王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德桥偿还欠款本金16万元; 二、被告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有限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王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德桥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10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5-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8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