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81号 | 失信人 | 王立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203231968111745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王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德桥偿还欠款本金16万元;
二、被告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有限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王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德桥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10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5-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8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