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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通学(证件号:512923196103044632)
  发布时间:2019-05-22 09:57:5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43号
失信人
陈通学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292319610304463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陈通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澄迈金江仁华木材加工厂支付货款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利率、自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陈通学付清24万元货款之日为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5-2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33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