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33号 | 失信人 | 白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5241983030602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白波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1年委借字第0040号)。
二、限被告白波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本金人民币248002.48元利息,人民币4091.53元,以及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48002.48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波应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对被告白波抵押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海榆西线公里54公里处南侧金马花园5幢1201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23民初92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