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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仲根(证件号:430521195109129433)
  发布时间:2019-05-30 17:30:5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300号
失信人
聂仲根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3052119510912943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聂仲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给原告蔡金城、张雪丽; 二、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聂仲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利息1800000元给原告蔡金城、张雪丽(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息,自2013年7月28日计至2018年7月28日止),其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计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151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