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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渊(证件号:460100196906201211)
  发布时间:2019-05-13 08:22:4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5号
失信人
庄渊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01969062012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庄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返还200万元给原告海南盛德典当有限公司; 二、被告庄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性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海南盛德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3月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庄渊已支付的3元应以扣减)。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5-1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56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