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5号 | 失信人 | 庄渊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69062012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庄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返还200万元给原告海南盛德典当有限公司;
二、被告庄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性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海南盛德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3月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庄渊已支付的3元应以扣减)。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5-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56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