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09号 | 失信人 | 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27774297688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海南碧水瑞今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1350万元;2、借款利息216万元;3、迟延还款违约金80万元。以上合计1646万元,针对上述款项,被告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如下期限付款:1、2018年11月30日前,被告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823万元;2、2018年12月30日之前,被告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823万元。如被告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以上期限支付款项,原告将放弃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诉请,如未能依约付款,则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张全部权益。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业涛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4-1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20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