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83号 | 失信人 | 杨虹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1251969062304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7月14日,被告杨虹因购买原告三林公司开发销售位于澄迈县的富力红树湾C-06区DF型独栋住宅38栋,尚拖欠原告购房款本金人民币4830000元。
二、被告杨虹同意并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拖欠原告三林公司的上述房款本金人民币4830000元,并同时支付逾期付房款的违约金人民币616026元,
三、被告杨虹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按期付款,则按诉状请求数额(拖欠的购房款本金人民币4830000元,逾期付房款违约金从2013年9月5日起计,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三林公司支付拖欠的购房款及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澄民初字第92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