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525号 | 失信人 | 陈忠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571104343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申请人陈忠平拖欠申请人郑海俊钢材款19800元,被申请人陈忠平在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钢材款3000元给申请人郑海俊,剩下的16800元于2018年4月16日还清,被申请人陈忠平按期还款,申请人郑海俊则同意免除被告陈忠平的利息;二、如被申请人陈忠平未能按期还每一笔款项,则被申请人陈忠平应支付3000元利息给申请人郑海俊,申请人郑海俊可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申请人陈忠平承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4-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1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