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67号 | 失信人 | 王绍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9111285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夫妻共同财产琼A2Q221号车酌定价值90000元予以分割,原告王绍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给被告符甲子45000元;
二、婚生女儿王雅和儿子王源星由上诉人符甲子抚养,被上诉人王绍涛每月向符甲子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王源星年满18周岁;
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澄迈县福山镇红光居土艳居民小组一栋两层楼归被上诉人王绍涛所有,被上诉人王绍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符甲子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10万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4-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6民终89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