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82号 | 失信人 | 王梓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6201021990040127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梓安应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违约金414312.5元,购房款585687.5元)。
二、被告王梓安应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340625元。
三、如被告王梓安未按照上述两项约定的款项的期限向原告海南三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则上述两项约定不再执行,被告王梓安应该支付房款人民币1926312.5元,并支付逾期付房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准,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2年1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4)澄民初字第107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