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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永婵(证件号:46000419900609002X)
  发布时间:2019-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26号
失信人
符永婵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419900609002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限被告李文龙、符永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澄迈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674.54元、利息15777.2元,合计336451.72元,以及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20674.54元,利率按《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限被告李文龙、符永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海南澄迈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被告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文龙、符永婵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3-0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155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