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13号 | 失信人 |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320923703865852T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变更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海口鑫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共计477227.59元;
四、解除上诉人海口鑫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肖春虎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3-0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6民终185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