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225号 | 失信人 | 陈春莲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70907662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春莲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偿还所欠原告高燕冰贷款30000元;于2018年11月15日偿还欠款2000元,之后每月15日前偿还欠款4000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还清所有欠款30000元;
二、如果被告陈春莲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高燕冰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双方不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的时间来履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3-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221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