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677号 | 失信人 | 梁志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92419640516407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梁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支付货款3195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1951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79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