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712号 | 失信人 | 李焕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7010906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焕明向原告吴志豪支付2016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抚养费225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焕明每月向原告吴志豪支付抚养费900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原告吴志豪年懑十八周岁止,每月28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焕明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3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73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