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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明(证件号:460027198701090611)
  发布时间:2018-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3执712号
失信人
李焕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87010906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李焕明向原告吴志豪支付2016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抚养费225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焕明每月向原告吴志豪支付抚养费900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原告吴志豪年懑十八周岁止,每月28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焕明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0-12-3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73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