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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平(证件号:430523196805110012)
  发布时间:2018-12-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3执742号
失信人
唐志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3052319680511001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唐志平向原告刘素华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1109.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国珍、李国良、李国栋向原告刘素华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8536.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0-12-2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6民终41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