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713号 | 失信人 | 翁海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519680611092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温大喜、翁海清欠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及利息303453.7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300000万元,利息72000元,案件受理费3440元,诉讼保全费2380元,减去原告王志刚欠被告温大喜、翁海清的贷款74366.3元);
二、被告温大喜、翁海清同意自2018年9月28日起还款100000元,2018年10月28日还款100000元,2018年11月28日还清所有款项给原告王志刚;
三、被告温大喜、翁海清不按协议时间还款,原告王志刚可以申请执行被告温大喜、翁海清全部剩余所欠款项。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40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