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626号 | 失信人 | 海南谭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76035235-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澄迈县工贸实业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海南谭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鉴定的《合作合同书》。
二、被告海南谭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1307049元给原告澄迈县工贸实业开发总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2年7月2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期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0060元由被告海南谭信农业开发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岱帮志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3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