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452号 | 失信人 | 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51168169918658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工程款103.6万元支付给原告陈仕林、江显东;
二、被告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工程款103.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支付给原告陈仕林、江显东;
三、如2018年7月16日前,被告旭东电力尚未履行完第一项清偿责任,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应在43.3005万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陈仕林、江显东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仕林、江显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罗云富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0-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23民初173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