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269号 | 失信人 | 琼海发宝养殖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02589260349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西南红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927.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应履行的本金31555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8日,31555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168天=927.7元)和案件受理费295元,及应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373元,合计人民币33150.7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行权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8-09-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07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