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73号 | 失信人 | 贺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307071982111702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三兴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8855.57元及相应违约金104849元(以货款本金908855.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为104849元),另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6561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应履行的本金908855.57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908855元×万分之一点七五×167天=26561元)和诉讼案件受理费25778元,及应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11488.55元,合计人民币1077532.12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9-0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6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