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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向阳(证件号:460029197505160019)
  发布时间:2018-09-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3执268号
失信人
黄向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919750516001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西南红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5594元和违约金12574.8元(以45594元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30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292.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应履行的本金45594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0日,45594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162天=1292.6元)和诉讼案件受理费545元,及应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584元,合计人民币60590.4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18-09-2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07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