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268号 | 失信人 | 黄向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91975051600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西南红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5594元和违约金12574.8元(以45594元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30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292.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应履行的本金45594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0日,45594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162天=1292.6元)和诉讼案件受理费545元,及应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584元,合计人民币60590.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8-09-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0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