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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证件号:513621198311105111)
  发布时间:2018-09-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41号
失信人
李洪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36211983111051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李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澄迈县白莲万来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3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37000元按每月2%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8-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63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