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41号 | 失信人 | 李洪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6211983111051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李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澄迈县白莲万来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3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37000元按每月2%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63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