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114号 | 失信人 | 黄奕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1111859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世江、谢海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迈县支行本金43508.46元,利息和罚息以本金43508.46元按年逾期利率18.954%从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
二、被告黄奕培、王玉芬、黄奕锦、吴海梅对被告黄世江、谢海燕应予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8-11-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18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