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111号 | 失信人 | 谢梅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20817600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奕预、谢海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迈县支行本金37869.08元,利息和罚息以本金37869.08元按年逾期利率18.954%从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
二、被告黄传和、谢梅兰、黄传昌、周海华、黄传台、王玉花对被告黄奕预、谢海运应予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2020-07-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19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